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眉山市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
眉山市出台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眉山市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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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眉山市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眉山市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